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银团贷款是指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组成银行集团,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或授信业务。自2011年原银监会发布《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以来,银团贷款业务稳步发展,成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大型客户和项目融资的重要方式。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金融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在《指引》的基础上,修订发布《办法》,使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更加与时俱进,更切合业务发展实际,进而推动银行加强同业合作,用好银团贷款业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大企业、大项目的质效。
《办法》兼顾业务规范和防范风险。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此次重点修订的内容一是明确监管导向,要求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要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二是丰富银团筹组模式、优化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规则,提升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便利性;三是规范银团收费的原则和方式,进一步完善银团定价机制;四是对银团贷款管理提出了更为系统化的要求。
具体来看,《办法》从筹组模式、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等方面对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要求进行了优化。
从筹组模式看,此前发布的《指引》规定,银团贷款应当基于相同条件,《办法》则纳入分组银团模式,改变了当前银团模式较为单一的现状,提升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从分销比例看,《办法》按照兼顾效率和风险分散的原则,将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和分销份额的原则下限分别由20%、50%调整为15%、30%;增加了对设置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时的承贷份额要求,规定每家牵头行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金额的10%,每家银行的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高于70%。
从二级市场转让看,《办法》允许银行将银团贷款的余额或承贷额部分转让,但只能以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整体按比例拆分形式进行。
针对目前牵头行和代理行设置混乱、多头管理等乱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牵头行和代理行职责。上述负责人表示,规定牵头行和代理行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专业人员,对较为复杂的银团贷款,可以设置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也可以针对不同事务设置相应的代理行,但同一事务只能设置一家代理行。各牵头行和代理行应该根据《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共同履行牵头行或代理行职责。同时明确,银团贷款应由代理行统一进行贷款归集、发放和回收,严禁各银团成员越过代理行直接进行贷款发放、回收。
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叶怀斌表示,未来,银团将纳入分组结构,不同组别的规模、期限、利率等条件将产生区别,如何更加科学地规划银团融资结构是银团能否成功筹组的关键。此外,要强化风险管理,合规展业。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银团项目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汇率风险等,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