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制定、修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19件,正在审议1件,还作出有关决议1件。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和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载入宪法,确立了生态文明的宪法地位,为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宪法保障。
“目前,我国已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30余部、行政法规100多件、地方性法规1000余件,还有其他大量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形成并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打下了坚实基础。”许安标表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划定生态红线,守护绿水青山,推动美丽中国建设。
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成就,突出的特点主要体现在指导思想、立法形式、立法领域、立法内容和法律责任五个方面。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许安标表示,2014年,我国修改环境保护法,将生态文明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此后制定或修改的多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均对此作出相关规定。“我国多部法律在‘总则’中规定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障生态安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等内容。”许安标说。
“在立法形式上,统筹立改废纂等多种形式。”许安标介绍,我国先后制定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核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10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全面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等法律,不仅填补了有关领域的立法空白,还使法律规范更加明确具体,增强了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在立法领域上,将生态环境保护向国家安全、特殊区域和流域保护等领域进一步拓展。”许安标表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向维护生态安全、资源安全和生物安全等国家安全有关方面拓展。同时,创新性制定了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打造大江大河治理的重要标杆。此外,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制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在内容上逐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四梁八柱”;在法律责任上全面强化、统筹适用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许安标表示,下一步,全国人大将持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更加扎实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