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当前升学就业、财产分配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做出了积极回应。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为此,本法制定了多种措施加以保障——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明确国务院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介绍,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仅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还在各章中不断丰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制度规定,确保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确保广大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平等获得发展机遇、平等享有发展成果。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本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招聘、录取、晋职、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征地拆迁不给妇女分补偿款、嫁出去的女儿不能继承家中财产……针对这些现实中的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