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盖伦
自2018年9月《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以来,教育部已连续三年公布竞赛“白名单”,大幅削减了竞赛数量。近日,教育部、中央编办、民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对试行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表示,根据此前工作经验,在竞赛管理过程中,还存在着违规举办清单外竞赛、收费或变相收费、评奖过程不规范、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竞赛亟须纳入管理等问题。《管理办法》正是结合新问题和新情况进行进一步完善。
专家指出,该办法对提高竞赛活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该文件之所以由四部门联合印发,是因为《管理办法》要求,竞赛活动的主办单位应为在中央编办、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而部分企业违规开展竞赛或在参与承办时存在牟利倾向,极易产生违规行为,也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加强监管。
《管理办法》规定竞赛各项工作由组织主体(主办方)及承办单位直接负责实施,不得进行委托、授权。防止出现层层转包、推诿责任的现象。和此前一样,继续强调“零收费”,针对部分竞赛违反“零收费”规定,花式变相收取各种费用、借竞赛名义开展培训、转嫁成本等问题,《管理办法》新增了防止各种变相收费的细化要求,坚决杜绝借竞赛牟利。
在认定流程上,《管理办法》将原“每年一次”的竞赛申报、受理和审核周期调整为“三年一次”,以便更好地稳定社会预期。
此前,国际性竞赛未被明确纳入管理范围。此次《管理办法》要求,由中方机构作为主办方举办的国际性竞赛,按照办法执行;境外国际性竞赛在中国境内举办时,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中方机构合办或承办,并同样参照《管理办法》执行。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和其他机构均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管理办法》还新增了教育部、中央编办、民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等各部门在查处违法违规竞赛中的职责分工,着力构建密切联动、高效互动的工作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切实管住违规行为。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原副主任尹后庆指出,《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从中央到地方、各个部门共同筑起严格监管的防线,从而为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健康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值得一提的是,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竞赛活动。”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陈如平说,这一规定将学科类竞赛活动直接从义务教育阶段排除,只面向高中生,使得各类学生竞赛活动的对象更加确定、精细,这与“双减”的政策精神保持完全一致。当然,学科类竞赛的“缩水”“瘦身”,有助于引导学生竞赛活动朝着综合育人的方向转变。
中央民族大学副校长、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校长田琳提醒广大家长,不要让孩子盲目参加竞赛,要基于兴趣和爱好去培养和参赛,理性看待竞赛的作用,倡导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突出个性发展。同时学校也不要为违规竞赛及培训提供场地,不组织学生参加校外竞赛辅导班,不组织学生参加违规竞赛,切实为构建教育良好生态,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科技日报北京3月1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