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监管机构向基金公司和基金销售公司下发了《关于规范基金投资建议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四不得”的核心要求,对从事基金投资顾问和基金投资者策略投资建议的机构和相关业务进行了规范,对于促进基金投资顾问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基金投资顾问是基金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居民财富保值增值和推动行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部分基金代销平台和网络财经大V玩起了跨界经营,突破了基金销售和财经评论的边界。这不但干扰了行业正常发展秩序,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潜在风险,也会随着风险累积影响市场的稳定发展。
首先,通知的发布有助于正本清源规范行业发展。通知在投资顾问主体、投资顾问标的、服务对象、业务流程、收费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指导意见,其中之一就是持牌经营。之所以如此强调,一方面金融行业是特许行业,必须持牌经营;另一方面,金融行业具有专业性高、系统性强、风险高和影响范围广等特点,持牌经营是保证规范发展的前提条件。
其次,通知的发布有助于科学引导保护投资者利益。一是,非持牌投资顾问机构和个人在操作中,难以对投资者进行有效的分层和风险评定,投资者跟风投资,在无法评估自身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前提下从事过高风险的投资,极易损害自身利益。通知的出台,将基金投资顾问重新纳入基金法等监管下,有助于提升投资顾问管理的投资者适当性操作,维护投资者利益。二是,持牌基金投资顾问机构明确要求做好投资者的风险揭示,最大程度向投资者提示可能发生的风险。这有助于提升投资者参与基金投资的风险意识。相反,非持牌投资顾问机构和个人缺少相关约束,难以对投资者起到科学引导的作用。三是,非持牌投资顾问机构或者个人往往存在持仓结构集中、风格转换较快、换手率较高等问题,会加剧投资者追涨杀跌操作。通知的发布,再次强调了持牌机构经营业务的合规性,专业的投资顾问管理机构在操作流程、持仓集中度、风险管理等方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能够有效规避短期化的操作,帮助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
再次,通知的发布有助于统一监管防范化解风险。虽然从业务上讲,不具有投资顾问业务资质的机构及个人与规范的基金投资顾问从事的业务是相似的,但是,非持牌机构并未受到有效监管,违反了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应遵循“同样业务,同样监管”的原则,容易滋生和累积风险。一是,非持牌机构尤其是个人单打独斗的操作,缺乏与专业团队的配合,难以维持基金组合盈利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二是,由于无法对非持牌机构和个人实现有效监管,在投资建议中其能否实现尽职免责,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还隐藏着巨大的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三是,非持牌的投资顾问机构和个人由于没有相应的惩戒措施,不论是管理型投资顾问还是建议性投资服务,一旦发生投资亏损等风险事件,更多的是承担声誉风险,不能起到有效约束作用。此次通知将现有的基金投资建议服务统一纳入到基金投资顾问的业务范畴中,并由专业的持牌机构统一经营,有助于化解隐藏风险。
(卜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