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持续推进失信联合惩戒工作,不断加大失信曝光和惩戒力度,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记者5月12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截至2020年12月底,751万人次迫于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与此同时,人民法院正采取系列措施畅通信用惩戒救济渠道,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推进失信信用惩戒向精准化、精细化发展。
2019年6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提出,“细化信用惩戒分级机制,根据比例原则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采取相应力度的惩戒措施。畅通信用惩戒救济渠道,对于错误纳入、未及时屏蔽、公布信息不准等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
随后,多地法院出台有关守信激励和信用修复的文件。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市法院推广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实践证明,不加区分的惩戒在促进诚信环境、促进自动履行上收效甚微。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瞄准守信激励不足的短板,靶向建立信息全、可追溯、可量化、易管控的正向激励机制,与既有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共同作用,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更完善。浙江宁波市全市法院在实践中涌现出“姚江一号工程”“宁海法院紧急为医疗器械企业修复信用失信”等多个典型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工作推进中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如当事人自动履行能力丧失、履行意愿低,审执兼顾工作理念尚未完全树立,配套工作不够协调顺畅,社会合力尚未完全形成等。为此,要继续优化内外部环境,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有专家提示,要及时堵住信用修复机制中可能存在的程序或监管漏洞。
(代小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