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银保监会、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工作部署,围绕“以人民为中心增强金融消费者获得感”和“有温度的金融服务护航幸福晚年”两大主题,日前,浙江省银行业协会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开展浙江银行业和保险业“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周活动。
值此之际,为增强消费者金融决策力、风险防范意识和获得感,引导金融消费者正确使用金融服务,浙江稠州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携手《科技金融时报》,特面向广大读者群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普及活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金融消费者拥有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和信息安全权八项基本权利。
一、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
二、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六、受教育权:金融机构要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七、受尊重权: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客户信息的管理,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