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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农林大学党委书记沈满洪:建设社会信用体系需加快推进《信用建设促进法》立法工作

2021年03月08日 13:14:00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陈胜伟 付曦地

  信用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紧迫需要。失信会阻断经济运行,失信会提高交易成本,失信会降低经济效率。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然有待进一步加强,很多领域仍然存在较为严重的失信现象,从法治高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势在必行。因此,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大背景下需要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建设促进法》的立法工作。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农林大学党委书记沈满洪准备的“关于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建设促进法》的议案”,得到了30多名与会代表的联名支持。

  沈满洪说,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新发展格局构建要求加强信用建设。治理体系建设包括经济治理、政治治理、文化治理、社会治理和生态治理等方方面面,每一个方面治理离不开信用建设。市场经济发展也要求加强信用建设。因为,信用建设是检验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他认为,推进诚信建设,要不断采取包括法治手段在内的各类措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如果说不能失信主要依靠技术手段,那么不敢失信主要依靠法治手段。我国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已经到期,社会信用体系顶层设计应更趋完善,应该选择制订并实施《信用建设促进法》。当前,域外发达国家的社会信用立法已经相对成熟,值得我国立法借鉴参考。上海、浙江、湖北、河北等地方都已出台或正在制定地方信用法规,为社会信用的国家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学术研究也表明,诚信不仅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诚信需要德治教化,也需要法治保障。

  2016年初,上海社会信用立法工作正式启动,最终取得《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硕果。浙江省在20年前就十分重视信用建设,强调浙江省在二次创业中的全社会诚信建设。《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于2018年1月起施行,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建立档案。这些都为社会信用的国家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他建议,《信用建设促进法》大致可以包括三大部分十条内容:第一部分是信用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就是方案的1、2两点;第二部分是信用建设的基本内容——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就是方案的3、4、5、6四点;第三部分是信用建设的措施——信用法治、信用德治、信用自治、信用智治,就是方案的7、8、9、10四点。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法治、德治、自治和智治为手段,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努力形成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的局面。

  2.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2)坚持协同推进。(3)坚持分类建设。(4)坚持分层治理。(5)坚持多措并举。

  3.政务诚信。人民政府为人民。政务诚信事关诚信建设的全局。在处理政府与政府(上下级、左右岸)、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居民关系时,始终坚守诚信政府理念。政府特别要把握好统计诚信——确保信息的真实性、预算诚信——确保预算的精准性、政府购买诚信——确保政府的公信力。

  4.商务诚信。商务诚信是最为量大面广的。坚守商务诚信,就可以大大降低交易费用。降低交易费用,就可以充分释放国内大循环的签字红利。要牢固树立契约社会的理念,遵守契约、尊重契约、保护契约。

  5.社会诚信。社会诚信是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社会诚信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一定要让守信的人得到充分尊重,让失信的人付出足够代价。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建立每个居民一个信用卡的制度,将所有的信用状况全部记录在信用卡上。

  6.司法公信。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建设的底线。司法失信,会导致社会信用大厦的坍塌。要让每一个案子的办理都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司法公信建设主要是公安、监察、法院等部门及其公职人员。要牢固树立司法失信严格追责终身追责的理念,并采取相应的举措真正落到实处。

  7.信用法治。信用建设法治要挺在前面。对于失信的触碰法律底线的法人、组织和个人,一定要通过惩戒机制使其付出足够的代价。在信用基础相对薄弱的阶段,尤其要重视信用法治建设的手段。以此实现不敢失信的目的。

  8.信用德治。信用建设立足于诚信道德教育。信用德治不是万能的,但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绝大多数的法人、组织、个人还是要立足于信用道德教育、信用文化营造、守信典型宣传、诚信道德楷模等方式予以正面激励。

  9.信用自治。信用建设往往是需要内化于心并外化于行的。信用建设可能面临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并存的状况,此时,社会机制可能是有效的。要鼓励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开展信用自治活动。

  10.信用智治。要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完善的法人、组织和个人的信用信息体系,实现信用门槛的“自动控制”。以此实现不能失信的目的。

(通讯员 陈胜伟 记者 付曦地)

[编辑: 王航飞]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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