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浙江全省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支付管理按照设区市推荐、专家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科学确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医院制剂目录;坚持中西医并重,结合基金负担能力,合理确定保障水平。
经地市推荐、专家遴选,最终660个医院制剂纳入全省基金支付范围医院制剂目录,其中西药398个、中药262个。
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仅限于本院使用或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调剂范围使用,按乙类药品管理,中药制剂不设个人自理比例,西药制剂个人自理比例由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确定。
《办法》提到,医院制剂名称、剂型、包装等发生变更的,由所在地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医疗保障部门。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医院制剂原材料成本、辅料及包装材料成本、定额生产费用(含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水电、燃料动力、人员工资、设备折旧费等)、管理费等制定医院制剂支付标准,并按成本变化等情况定期调整。
此外,《办法》中还规定,以下情形的医院制剂调出基金支付范围:有质量问题或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被药品监管部门注销、撤销批准文号或取消备案号的;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