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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不该以数量“论英雄”

2020年12月28日 15:45:14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周琳

  短期内,从助力疫情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基本宗旨出发,对待退市公司数量,不应为了退市而退市。从长远考虑,优先落实好集体诉讼制度,在此基础上不断健全完善退市制度,可能是目前更明智的办法。

  12月22日,中国证监会表示,2021年要重点抓好“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持续加强基础制度建设”等6方面工作,其中,健全退市机制尤为显眼。这是在12月14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启动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以及ST概念股板块出现大幅回调之后,监管部门再度明确表态健全退市机制,引发市场关注。

  按理说,在全面注册制推行在即的背景下,曾受到市场质疑的退市制度迎来“大修”是一件好事,可有观点认为,这项被媒体称为“史上最严”的退市制度还不够严,尤其是财务造假退市的标准“太低、太松”。根据现行退市制度,上市公司亏损数年就可能退市。而按照退市新规,若当年的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看似就能不退市了。

  较之旧规则,新退市制度的确在退市标准、退市流程、优化风险警示指标等方面做出较大调整,部分交易类指标、市值类指标明显比旧规则更严。比如,按照现行规则将被暂停上市的公司不暂停,而可能直接退市,是为了落实新《证券法》精神以及科创板、创业板改革思路,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差公司”的退市路径将大幅缩短。

  12月14日至12月22日,剔除15家暂停上市公司,沪深两市200余家风险警示公司中,有140多家出现下跌。其中,*ST公司123家,下跌87家。这说明,退市新规并非要放松标准、纵容造假,而是更加严格地执行制度,让更多绩差公司退市,对市场具有明显的震慑作用。

  与国际成熟市场相比,仅有30年发展史的我国资本市场具有一定特殊性。从个人投资者占比高、国企上市公司较多的实际情况出发,退市比例不应简单比照国际规则。过去10年间,A股每年退市企业不超过20家,2020年非重组的退市企业为18家,总体退市比例较低。但退市比例是在过去新股发行审核制、核准制环境得出的数据,审核机构实际上对企业质量进行全面把关,存量企业的退市率与其他市场注册制环境下的退市率没有可比性。预计未来随着注册制的推广和金融发展水平提高,A股退市比例也可能向成熟资本市场靠拢,但这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

  站在投资者保护和资本市场长远发展大局看,相对于证券集体诉讼而言,勒令涉嫌财务造假公司强制退市是一种比较极端的方式。在这一类的退市过程中,无论是投资者、上市公司、大股东,还是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员工,几乎没有一个涉事方受益,实际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手段。

  按照结果倒推,若短期内退市企业激增,投资者利益受损的情况可能更多,涉及证券投资赔偿的纠纷可能更大,来自地方政府和职工等各方的压力更大。因此,以退市成功与否、退市数量多少来衡量投资者保护工作的成绩,目前看不合时宜,也不科学。即便是在注册制改革下,短期内,从助力疫情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基本宗旨出发,也不应盲目追求退市公司数量,为了退市而退市。

  从长远考虑,我国资本市场暂时难以改变以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结构。优先落实好集体诉讼制度,在此基础上不断健全完善退市制度,可能是目前更明智的办法。这是因为,一方面,直接采用大规模企业退市的方式,一般带有较大流动性风险,多数投资者根本无力承受相关风险和损失,而采用证券集体诉讼赔偿的方式并不激进,对投资者、地方政府、职工等各方而言都相对稳妥。另一方面,根据新《证券法》相关规定,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不仅适用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而且可适用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各类证券侵权诉讼。在上市公司尚未退市、流动性相对充裕的情况下,中小投资者采用集体诉讼的方式维权和索赔,要比直接退市更容易获得实际赔偿。

(周琳)

[编辑: 王航飞]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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