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创新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领域开启数字化进程。与传统金融相比,数字化金融依托各类数据要素,搭建金融服务场景,对数据依赖程度极高。以银行为例,在传统业务模式中,银行主要依靠客户自身主动提供和上门访谈等方式获取信息,但在数字化金融的业务模式下,银行先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数据,实现精细用户画像,再精准营销,是通过数据找到客户、识别客户的。
在新的业务模式下,数据的重要性不断提高。一些千方百计想要获取数据的金融机构不仅“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而且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存在合规性风险。据不完全统计,中国人民银行在今年开出的行政处罚罚单中,涉及“个人金融信息”的就超过180张,处罚对象包括了银行、证券公司、支付机构和消费金融公司等。
为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更好保障消费者权益,各方呼吁进一步提升金融数据监管能力。然而,要实现对金融数据可穿透、可触达监管,当前最紧迫的是要解决数据确权问题。目前,各国法律似乎还没有准确界定数据财产权益的归属。因此,需要尽快明确各方数据权益,推动完善数据流转和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并公平合理地利用数据价值,依法保护各交易主体利益。
实际上,目前数据控制权主要在大型科技公司手中。众多金融机构为获取数据,只能与一些金融科技公司开展合作。一些大型科技公司则利用数据优势获取超额收益。监管机构也关注到了这些新变化。今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目前也正处于征求意见中。
当前,要推动相关领域的金融监管,最为迫切的是要加快数据权属相关立法,明确数据定位,归属内容和范围,从而为数据开放共享、交易流通和权益分配提供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按照数据权利归属确定可流通数据的范围和流通规则,确定数据权益在所有者、开发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合理分配,防止少数公司凭借技术优势独占数据收益。
毫无疑问,眼下数字化金融发展已成行业趋势,势不可挡。金融科技发展给监管带来的新挑战需要跨部门合作,需要更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保障。实际上,金融监管总是走在金融创新的后面,这是行业发展规律,也是监管工作的客观实际。对于相关部门来说,需要做的是正视问题,加强合作,尽快补足监管短板。加大对数据垄断的治理能力,这不仅是保护消费者金融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市场公平正义之所需。
(陆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