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日前发布通知,明确了全国统一的10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通知强调,在此之外,医疗机构新增“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须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并公布,否则医疗机构不得申报价格和开展相关收费服务(特需医疗服务除外)。
为做好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及财务管理工作,国家卫健委在通知中明确了互联网诊察、远程监测、远程会诊、远程诊断4大类10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同时提出了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要求、工作量统计要求,明确了不同主体在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利益分配关系、收入确认原则、财务处理及票据处理要求等。
通知明确,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向社会公布允许在本地区实施的项目技术规范,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原则严格执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互联网价格项目成本测算工作的指导。医疗机构应优先在本省域内组织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在医疗机构现场及网站显著位置公示所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说明等。
刘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