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11月29日,省人大法治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召开《条例》宣传贯彻启动会,介绍条例有关情况。
《条例》共三十条,包括政府责任落实、服务体系建设、心理健康促进、预防治疗康复、保障措施等内容。在构建齐抓共管、各方参与的工作格局,建设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对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社区康复机构建设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规定优化患者医疗费用报销流程,落实救治救助措施,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待遇。
尤其是关于心理健康与心理服务方面,条例作出创造性规定。深化社会心理服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站点。《条例》在全国率先将心理健康体检纳入体检常规项目。强化特殊群体心理服务,特别规定对处于职业发展特殊时期或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定期进行心理健康评估和辅导。规范心理咨询服务,针对目前心理咨询行业乱象丛生等问题,《条例》要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精神卫生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据流行病学调查,我省精神障碍总患病率为17.3%,推算全省各类精神障碍患者900余万,精神疾病负担在疾病总负担中居第一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患者及其家庭因病致贫返贫情况比较突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和心理行为问题导致的极端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的安全稳定带来影响。
省卫健委主任张平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我省精神卫生工作建立了省、市、县、乡、村五级精防网络,在全国率先构建了覆盖县域的社会心理服务平台,医疗和管理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患者规范管理率、规律服药率等核心指标居全国前列,为高水平推进新时代精神卫生工作奠定了很好基础。
据悉,心理健康互联网服务平台目前已经在浙江互联网医院平台上线,全省统一的二十四小时心理援助热线将在明年推出。本报记者 张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