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您当前的位置 : 科技金融网  ->  论坛新帖  -> 正文

警惕这些互联网消费搭售行为

2019年11月13日 15:04:20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齐志明

  原本只购买某一商品或服务,商家却非要诱导或强制购买其它商品或服务。长期以来,各种捆绑搭售乱象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日前,北京市消协发布的《互联网消费捆绑搭售问题调查报告》显示,88%的被调查者曾经有过被捆绑搭售的经历,85.94%的人认为商家捆绑搭售的并不是自己想买的商品或服务。

  既然不是消费者想要买的商品或服务,商家为何执意要捆绑搭售?如何从根源上规范治理违法捆绑搭售问题?

  捆绑搭售问题有所改善,但仍以更隐蔽方式存在

  《电子商务法》今年起正式实施,互联网消费捆绑搭售问题确实有所好转,以往非常普遍的默认勾选问题得到明显改善,但目前仍有部分企业在以更隐蔽的方式捆绑搭售商品或服务。

  北京市消协近日发布的调查数据显示,在对26个电商平台进行的74个消费体验调查样本中,有8个存在涉嫌捆绑搭售问题,全部集中在在线旅游平台的机票和火车票预订业务,而网络购物、餐饮、票务等平台均未发现明显捆绑搭售问题。

  北消协副秘书长陈凤翔表示,在线旅游捆绑搭售问题目前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明显突出搭售选项、弱化无搭售选项,涉嫌误导消费者;二是利用模糊或暗示性语言诱导消费者选择收费项目;三是通过限制消费范围或只提供捆绑搭售选项等方式变相捆绑搭售商品或服务。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执行院长陈音江介绍说,以机票为例,传统机票销售代理实行“前返+后返”模式,代理机构每销售一张机票大概能拿到4.5%至5%的手续费。从2014年开始,有关部门提出“提直降代”,要求航空公司提高直销比例,降低代理费用支出。佣金减少了,但平台销售一张机票的成本并未减少。在线旅游企业就想通过收取其它费用来“弥补”,比如通过变相搭售保险、酒店券或其它相关产品、服务来弥补成本。

  搭售前,商家一定要清楚、明白地告知旅客限制条件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河山表示,搭售是一个中性词,正常的搭售属于营销行为,关键是不能违背消费者的意愿,要做到让消费者选择。“在旅客购票环节中,商家一定要清楚、明白地告知旅客这些限制条件,以免旅客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只有生产者或经营者有意隐瞒搭售信息,或者不愿意公开显示商品或服务信息,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予以限制或处罚。”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许光建认为,对于一般的搭售,只要是透明的、公开标识的,不是有意向消费者隐瞒信息的,而是基于交易双方自愿的,那么这种搭售就是合理的,就不应当受到限制。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也认为,合理、正当的互联网搭售行为,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不宜予以干预。但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服务,应当履行提示通知义务,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在1617名被调查者中,如果商家取消捆绑搭售行为,有985人表示能接受公开透明收取适当服务费用,占比60.92%;有436人表示不能接受收取服务费用,平台订票业务应该免费,占比26.96%;另有196人选择其它,占比12.12%。

  调查数据说明,只要商家不通过误导或强制等方式捆绑搭售相关产品或服务,有超过六成被调查者表示可以接受公开透明的收费。

  陈音江认为,在严厉打击违法捆绑搭售行为的同时,要正视平台企业的服务价值,帮助其改变原来靠捆绑搭售实现营利的商业模式,引导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优质的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产品,允许其公开透明地收取适当服务费用,维持正常的经营发展。(记者 齐志明)

[编辑: 王姝]
(本文来源:人民日报)
  • 科技金融时报
Copyright © 2014 kj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2024107310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3120170005

浙公网安备33010602013724<

联系我们

地址:杭州市文一路115号
举报电话:0571-87089618
法律顾问: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陈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