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前的“二选一”难以避免,电商企业忙着摆脱嫌疑。10月14日消息,针对“二选一”事件,阿里集团市场公关委员会主席王帅回应称,“二选一”本来就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也是良币驱逐劣币。目前,“二选一”已列入《电子商务法》的监管范围,平台的强迫行为将属于违规行为。(10月14日北京商报讯)
在双十一前,将一起陈年旧案再度拿来说事,多少给人“醉翁之意不在酒”之感。站在代表自己所在企业的立场上,这番发言,外人或许也无需感到惊讶。可直接将电商平台“二选一”理直气壮的称为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并上升到“良币驱逐劣币”的高度,未免有点“语不惊人死不休”了。
相关案件当然有待法院给出公正裁决。但在监管部门的表态和相关法律中,“二选一”做法的正当性与否其实早有公论。比如,去年6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的“6·18”网络集中促销行政指导座谈会明确要求,禁止(电商平台)通过协议等方式限制、排斥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也就是说,监管层面早就对“二选一”的做法按下了“禁止键”。
更何况,今年1月开始正式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也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实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很明显,“二选一”既不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也违背了电子商务法的明确规定。在这样的语境下,又何以称得上是“正常的市场行为”?“良币驱逐劣币”之说到底如何能成立?电商平台之间有竞争,乃至碰撞出“火药味”,这都实属正常,可具体的做法是否恰当,首先还是得由法律说了算,而不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即便抛开电商平台之间的直接对垒,“二选一”是不是合理,恐怕也得多听听平台商家的意见。毫无疑问,相较于只能选择某个平台,商家能自由在所有平台平等布局,这是所有商家都乐于看到的利益最大化的局面。一定程度上,强制“二选一”就是一种利益绑架。而这种绑架,不仅损害参与商家的利益,实际上也影响了电商之间的共赢和消费者的购物选择。因此,置于一个开放的互联网中,于“公”于“私”,“二选一”都不值得提倡。
总之,“二选一”到底是不是“正常的市场行为”,本无需一再打“口水仗”。电商经济也是法治经济,公正与否,还是交给法律吧。强行进行既不合情理又有悖于法的自辩,反倒显得心虚,网友也看累了。董华